2005年3月24日,德國《電子電器法》正式生效。該法是歐盟《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轉化而成德國法律。根據該法,德國對生產商應承擔的義務采取分步實施的原則。
生產商現已承擔的義務有:
從2005年8月13日起,生產商應在產品設計階段考慮處理和回收的問題;
從2005年11月24日起,只有在廢舊電器登記基金會(EAR基金會)注冊的生產商才能在市場上銷售電子電器產品。生產商在業務往來中應書面標注注冊號碼;
從2005年11月24日起,對于B2C(對私人消費者的)業務,生產商應向EAR基金會提供在破產情況下仍可回收和處理產品的保函,每月向其報告銷售數量,并免費向公共垃圾收集站提供和運輸回收集裝箱;
從2006年3月24日起, 生產商應在產品上以標簽形式明確和長久的標明生產商名稱和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入市場。B2C產品還應貼注帶有垃圾桶圖形的標簽,以區分回收渠道;
生產商有義務回收廢舊電器并按照《德國電子電器法》的規定進行處理。B2C產品的生產商將根據EAR基金會的指令,按照市場銷售份額回收廢舊電器。生產商也可以建立和經營免費回收B2C產品的回收系統;
對于B2B產品,生產商和用戶可以協商回收辦法(但對于何時投入市場的產品承擔回收義務規定不清);
不論B2B還是B2C業務,生產商對回收的廢舊電器和電器元件都應重新利用或者按照《電器法》進行處理;
對于回收的廢舊電器,生產商必須向EAR基金會報告:從公共回收站回收的B2C數量以及相應產品分類;從別的渠道回收的每種B2C廢舊電器;按照產品分類重新使用、材料重新利用以及出口的廢舊電器數量;舊電器、及其元件、材料在處理前、處理后以及重新利用前的數量;
生產商承擔向私人消費者,向再利用工廠、處理設備和材料再利用工廠通報信息的義務;
生產商將承擔的義務:
從2006年4月30日起,生產商應每年按照產品分類向EAR基金會報告投入市場的B2B業務的數量。
從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歐盟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鉛、汞、六價鉻、聚合溴化聯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聯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過該元件的重量的0.1%,鎘的含量不得超過所在材料重量的0.01%。個別電器除外。
從2006年12月31日起,生產商對廢舊電器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應達到規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