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30日開始,反垃圾郵件的各項措施將得到法律層面的保障,見縫插針的泛濫廣告、計算機病毒、欺詐信息有望在不久的將來得到杜絕。
統(tǒng)計數字顯示,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我國網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郵件為16.8封,垃圾郵件數量占收到的總郵件數量的60.87%。為了凈化網絡空間,使用戶能夠得到更安全的信息,.信息產業(yè)部《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在2005年11月7日信息產業(yè)部第十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2月28日發(fā)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3月8日,本刊記者專訪了信息產業(yè)部政策法規(guī)司李國斌副司長,他詳細地為記者解讀了將于3月30日生效的《辦法》。
記者:《辦法》是在什么背景條件下出臺的?關鍵意義有哪些?
李國斌:互聯網電子郵件在帶給人們方便的同時,也帶來很負面的東西,比如垃圾廣告、網絡欺詐、傳播反動色情信息、散布謠言、傳播計算機病毒等。在國際上有很多國家,比如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歐盟的一些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手段加強了對垃圾郵件的治理。我國目前是收到垃圾郵件的第二大國了,雖然我們不是傳播垃圾郵件的源頭,但是很多垃圾郵件是存在的,我們本著對人民負責的態(tài)度,需要重塑我們在國際上的形象,使中國不成為垃圾郵件的“避風港”。
信息產業(yè)部在2003年就開始著手進行調研和起草關于“辦法”的工作,在起草過程中,信息產業(yè)部廣泛結合國內外的有關資料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先后四次征求了多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多位法律專家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及有關部門的意見。2005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第十五次部務會議,《辦法》被審議通過,將在2006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前后推出,時機也是很成熟的。
制訂法規(guī)的目的就是保障互聯網健康、穩(wěn)定的發(fā)展,對有害的郵件加以遏止,對不請自來、帶有商業(yè)性質、為人們帶來煩惱的郵件加以規(guī)范。政府對網民是負責的,在管理方面將會加大力度,保障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辦法》是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進程中的關鍵一步,雖然它在法律效力上僅僅是一部行政規(guī)章,但是,它是今后制訂法律層次的反垃圾郵件法的基石??梢哉f,《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邁出了堅實、關鍵的一步,我們相信這個法規(guī)會在清理網絡環(huán)節(jié)方面起到一個積極作用。
記者:在您的眼中,這部《辦法》哪些具體的內容需要我們注意的?
李國斌:我覺得主要是一些關鍵點的理解,我總結的就是以下幾個點:“一個注意”,“一個創(chuàng)新”,“兩個重申”,“三個明確”。
一個注意:《辦法》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從電信業(yè)務的角度切入,規(guī)范的主體包括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電子郵件發(fā)送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等。
一個創(chuàng)新:信息產業(yè)部在《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yè)務提供者應當受理用戶對互聯網電子郵件的舉報,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舉報方式,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接到舉報后的處理程序,這些條款會使很多受到垃圾郵件侵害的用戶有一個可以舉報、申訴的地方,對于打擊垃圾廣告、管理電子郵件系統(tǒng)是很有效的辦法。
兩個重申:一是電子郵件保密性的問題,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憲法規(guī)定的,我們在“辦法”里的第3條是重申了這個觀點;二是政府對垃圾郵件管理下了決心,要將垃圾郵件造成的損害降到,保護用戶的合理合法權益。
三個確定:1.《辦法》明確了垃圾郵件的界定原則,考慮到是不是“垃圾郵件”主要取決于郵件接收者的判斷,《辦法》沒有對垃圾郵件進行界定,而是結合垃圾郵件的危害規(guī)定了幾種禁止行為,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內容;2.《辦法》明確了規(guī)范廣告電子郵件的選擇政策,對于廣告電子郵件,有“選擇加入(opt-in)”和“選擇退出(opt-out)”兩種政策選擇,“選擇加入”即只有在用戶明確表示同意后才能向其發(fā)送廣告郵件,“選擇退出”即只要在用戶明確表示拒收后就不能繼續(xù)向其發(fā)送廣告郵件,從遏制垃圾郵件目標看,“選擇加入”對廣告的管理更為嚴厲,綜合考慮如韓國等國家的立法情況,《辦法》采用了“選擇加入”的政策,如第十三條第(二)、(三)項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3.“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guī)定的管理措施和義務需要承擔的處罰。
記者:反垃圾郵件行動中,對于如何規(guī)范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在《辦法》中有具體的規(guī)定嗎?
李國斌:《辦法》關于這方面的條例是比較全面的,一是對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制度,二是建立了電子郵件服務器IP地址登記制度,三是要求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按照技術標準建設服務系統(tǒng),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對電子郵件服務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范,例如《辦法》的第8條和第9條。
作者:黃俊恒 摘自:通信世界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