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將修訂的《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截止日期:2006年10月20日。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條 為了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有效監測,規范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依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口單位將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含相應的舊機電產品,下同)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對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并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并公布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機電產品進出口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地方、部門機電辦),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一般貿易(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內銷料件)、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租賃、援助與贈送、捐贈等方式進口,以及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在境外購置需調回自用的屬于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均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五條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在辦理海關手續前,應當向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并取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凡申請進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之前進行招標。
第六條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單位在簽署合同或有約束力的協議時,必須按照有關國家安全、衛生、環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訂明該產品的檢驗依據及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各項技術指標的檢驗條款。
第七條 舊機電品進口應由終用戶提出申請。進口舊機電產品用于翻新的,應由具備從事翻新業務資質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進口單位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見附件1);
(二)行政主管機構核準申請進口單位經營范圍的法定文件的復印件;
(三)進口訂貨合同;
(四)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應的材料:
1、進口國家實行進口強制性認證的機電產品的,需提供《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2、投資項目下進口機電產品的,需提供項目投資主管機構出具的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3、實行授權經營進口機電產品的,需提供授權經營的證明材料;
4、實行生產許可管理的,企業申請進口相關的零件、部件用于生產的,需提供生產許可證明材料(復印件);
5、進口舊機電產品的,需提供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或認可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產品的預檢驗報告;
6、進口采用國際招標方式采購的機電產品,需提供國際招標主管機構簽發的《國際招標評標結果通知》。
(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的產品不應當進口;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口機電產品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進口機電產品應當符合大氣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進口機電產品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進口煙草加工機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六)進口計量器具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七)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八)進口衛星電視接收設備應當符合《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九)進口電子游戲機產品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進口音頻視頻復制生產設備應當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一)進口的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參加的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的有關規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
第十條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請程序,申請程序如下: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申請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未設立機電辦的部門,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地或者法人登記地的地方機電辦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申請進口單位可通過計算機網絡,也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提交申請。
書面申請:申請進口單位可到發證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授權網站下載(可復印)《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機電產進口申請表》和相關書面材料并提交到相應的主管機構。
網上申請:申請進口單位登錄商務部授權網站,進入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聯網申領系統,按要求如實在線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并提交相應的主管機構。
第十一條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簽發程序如下:
(一)進口屬于地方、部門機電辦管理的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地方或者部門機電辦收到內容正確、形式完備的《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內,應當立即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在特殊情況下,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進口屬于商務部管理的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內的產品,申請材料須經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地方、部門機電辦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后,應當立即核實,長不超過3個工作日。核實后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商務部在收到內容正確、形式完備的申請后,應當立即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在特殊情況下,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獲得網上自動進口許可的申請進口單位持書面申請材料到商務部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
(三)申請進口單位所提交的材料不實的,商務部及地方、部門機電辦可不予簽發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 進口單位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向銀行辦理售付匯手續,并持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列入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須持《自動進口許可證》和《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三條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或“非一批一證”管理。
“一批一證”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非一批一證”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六次。海關在《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海關驗放簽注欄”內以正楷字體批注后,海關留存復印件,一次使用后,海關留存正本。
第十四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在有效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自動進口許可證》中有關項目內容的,進口單位應當持原《自動進口許可證》到簽發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換證手續;實際用匯額低于或不超過原定用匯額10%的,不需變更《自動進口許可證》;對交貨期較長的產品,在有效期內需要延期的,進口單位應當到原簽發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進口單位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及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后,經核實無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補發。
第十六條 進口單位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或確定不需要使用時,應當及時交回原發證機構;“非一批一證”的《自動進口許可證》使用過并確定不再使用時,應當及時交回相應的海關。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用于內銷的或生產內銷產品的,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舊機電產品的;
(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需轉為內銷產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三)從我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區域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新機電產品的;
(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用于復出口的;
(三)將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到我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并用于復出口的;
(四)由海關監管,臨時進口屬于自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的;
(五)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樣和廣告品、實驗品,每批次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原《機電產品自動進口管理實施細則》(外經貿部、海關總署2001年第25號令)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二○○七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ic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