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產品制造
《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政策》細則
為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近日國 務院發布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明確給予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稅 收優惠政策。
章 政策目標
條
通過政策引導,鼓勵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向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進一步促進我國信息 產業快速發展,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軟件產業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 平。
第二條
鼓勵國內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經過5到10年的努力, 國產軟件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國產集成電路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 場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數量的出口,同時進一步縮小與發達國家在開發和生產技術上的差距。
第二章 投融資政策
第三條
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對軟件產業的投入。
(一)建立軟件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對軟件產業的風險投資。由國家扶持,成立風險投 資公司,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初期國家可安排部分種子資金,同時通過社會定向募股和吸收國內 外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籌措資金。風險投資公司按風險投資的運作規律,以企業化方式運作和管 理,其持有的軟件企業股份在該軟件企業上市交易的當日即可進入市場流通,但風險投資公司為 該軟件企業發起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二)“十五”計劃中適當安排一部分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用于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 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化項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區,建立若干個由國 家扶持的軟件園區。國家計委、財政部、科技部、信息產業部在安排年度計劃時,應從其掌握的 科技發展資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礎軟件開發,或作為軟件產業的孵化開辦資金。
第四條
為軟件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
(一)盡快開辟證券市場創業板。軟件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凡符合證券市場創業板上市條 件的,應優先予以安排。
(二)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件企業,在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 可由投資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軟件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經審核符合境外上市資格的軟件企業,均可允許到境 外申請上市籌資。
第三章 稅收政策
第五條
國家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軟件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 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 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第六條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件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 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 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 同確定。
第八條
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 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 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九條 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第四章 產業技術政策
第十條
支持開發重大共性軟件和基礎軟件。國家科技經費重點支持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和 重大關鍵共性軟件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大型數據庫管理系統、網絡平臺、開 發平臺、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統、大型應用軟件系統等基礎軟件和共性軟件。屬于國家支持的上 述軟件研究開發項目,應以企業為主,產學研結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承擔者。
第十一條
支持國內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外國企業聯合設立研究與開發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條
軟件出口納入中國進出口銀行業務范圍,并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同時,國家出口信用 保險機構應提供出口信用保險。
第十三條
軟件產品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軟件企業,可享有軟件自營出口權。
第十四條
海關要為軟件的生產開發業務提供便捷的服務。在國家扶持的軟件園區內為承接國外客戶軟 件設計與服務而建立研究開發中心時,對用于仿真用戶環境的設備采取保稅措施。
第十五條
根據重點軟件企業參與國際交往的實際需要,對企業高中級管理人員和高中級技術人員簡化 出入境審批手續,適當延長有效期。具體辦法由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采取適應軟件貿易特點的外匯管理辦法。根據軟件產品交易(含軟件外包加工)的特點,對 軟件產品出口實行不同于其他產品的外貿、海關和外匯管理辦法,以適應軟件企業從事國際商務 活動的需要。
第十七條
鼓勵軟件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 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其認證費用通過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適當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條
軟件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平均工資,自主決定企業工 資總額和工資水平。
第十九條
建立軟件企業科技人員收入分配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重獎。
第二十條
軟件企業可允許技術專利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并將該股份給予發明者和貢獻者。由本企業 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將過去3至5年科技成 果轉化所形成的利潤按規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體或個人從企業外帶入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 術,可直接在企業作價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條
在創業板上市的軟件企業,如實行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認股權的,應在招股說 明書中詳細披露,并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說明材料。上述認股權在 公開發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
第二十二條
國家教育部門要根據市場需求進一步擴大軟件人才培養規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 立一批軟件人才培養基地。
(一)發揮國內教育資源的優勢,在現有高等院校、中等專科學校中擴大軟件專業招生規 模,多層次培養軟件人才。當前要盡快擴大碩士、博士、博士后等軟件人才的培養規模,鼓 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軟件學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計算機專業應設置軟件應用課程,培養復合 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業余教育(電大等)應設立或加強軟件專業教學,積極支持企業、科研院 所和社會力量開展各種軟件技術培訓,加強在職員工的知識更新與再教育。在有條件的部門和地 區,積極推行現代遠程教育。在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評定工作中,應逐步將軟件和計算機應用 知識納入考核范圍。
(三)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設立專項基金,支持高層次軟件科研人員出國進修, 聘請外國軟件專家來華講學和工作。
第二十三條
進入國家扶持的軟件園區的軟件系統分析員和系統工程師,凡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有 重大發明創造的,由本單位推薦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應準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該軟 件園區所在地落戶。
第二十四條
實施全球化人才戰略,吸引國內外軟件技術人員在國內創辦軟件企業。國內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的科技人員創辦軟件企業,有關部門應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在人員流動方面也應放寬條 件;國外留學生和外籍人員在國內創辦軟件企業的,享受國家對軟件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八章 采購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和重點應用系統,應優先由國內企業承擔,在同等性能價格比條件下應 優先采用國產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