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液晶彩電在商場內的標價為1.5萬元,講價后9900元就可買走。物價局相關人士稱,商場此舉涉嫌價格歧視,也提醒消費者購買液晶彩電時多比較價格。
消費者黃小姐說,昨天下午,她在江北某商場看中了一款的液晶電視,標價為1.5萬元,銷售小姐告訴她可以打折,現在買只要11000元,她立刻付錢買下該款彩電。她跟同事說到此事,對方稱兩天前也在該商場買了同一款液晶彩電,但價格僅為9900元。
黃女士稱:“我從來都認為商場的東西除了打折,標多少就賣多少。”市物價局價格監察分局吳中明副局長說,商家所賣的商品價格未超過標價,就不存在“價格欺詐”的行為,只要低于所標價格,賣多少錢都是合法的,這種行為只能算價格歧視。市消委副秘書長羅霞也提醒消費者,在目前商品市場化的前提下,商品價格有所浮動,在商場內消費者都可嘗試講價。特別是購買家電等大件物品時,更要仔細調查市場情況后再下手。
液晶電視標價與賣價相差超30%
更新時間: 2007-07-17 11:49:45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