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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建設的進展(1)

      更新時間: 2006-05-23 13:19:41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1531

              2005年是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眾多部委都出臺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律,加強宏觀指導,營造發展環境,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一、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建設情況

             1.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電子簽名法》既是我國信息化領域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頒布施行以來在信息產業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設立的個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通過確立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從而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電子交易安全,促進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時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經歷了征求意見稿、草案和終稿三個階段。整個起草過程也是對電子簽名這一新型核證技術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

             1998年,聯合國在頒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兩年后啟動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別在維也納和紐約討論《電子簽字示范法》的起草問題,參加國家由初的十幾個逐步擴展到80多個國家。我國于1999年開始跟蹤聯合國電子簽字的立法工作。當時的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派遣代表團參加有關會議,并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提出對示范法的起草意見。2002年1月2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正式通過。我國學者在更大范圍內對電子簽名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經過多年跟蹤和深入的研究與爭論,電子簽名在現代社會政務和商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認識。

             2002年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下達了有關國家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研究課題,對國際上,包括美國、OECD、日本、韓國、新加坡有關立法進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國內也做了大量的實際調查。

             《簽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啟動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當時由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次年4月,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開始接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電子簽名法》的立法列入審查計劃,《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發至各地征求意見。

             2004年3月24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電子簽名法(草案)》獲得原則通過,隨即被提交全國人大討論。4月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次對該法進行審議,并通過人大系統在全國征求意見。

             2004年6月2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又再次對該草案進行了審議。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簽名法律地位的確定,將有力推動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社會各領域中的應用。

             《電子簽名法》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里程碑,它的頒布和實施必將掃除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和其他領域中應用的法律障礙,極大地改善我國電子簽名應用的法制環境,從而大力推動我國信息化的發展。

             《電子簽名法》可以被認為是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律,它的出臺對我國電子商務和信息化的發展將產生巨大的推動力量。學習運用電子簽名法,全面、準確地理解電子簽名法的內容和意義,對于企業來說,有助于及時調整相應的發展策略和規章制度,把握電子簽名法為市場發展所提供的契機,以科學的發展觀,加快電子商務健康、持續的發展;對于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來說,有助于統一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提升服務水平;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有助于提高網絡消費的安全性;對于政府和其他部門來說,有助于提高整體的信息化水平。

             2.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發展戰略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要求,2005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分為8部分內容,共計25條

             首先,《意見》闡明了發展電子商務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這種作用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推進電子商務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有利于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形成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動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二,加快電子商務發展是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把握發展主動權、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第三,推廣電子商務應用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措施。

             《意見》提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綜合競爭力的中心任務,實行體制創新,著力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積極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推廣電子商務應用,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實施跨越式發展戰略,走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發展道路。

             《意見》提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原則:政府推動與企業主導相結合、營造環境與推廣應用相結合、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重點推進與協調發展相結合、加快發展與加強管理相結合。

             《意見》還專門對電子商務的政策法律環境建設提出具體建議,包括加強統籌規劃和協調配合、推動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研究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完善電子商務投融資機制;加快信用、認證、標準、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形成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撐體系等。

             (1)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抓緊研究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在線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權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盡快提出制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根據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抓緊研究并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制訂在網上開展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推動網絡仲裁、網絡公證等法律服務與保障體系建設;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法經營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

             (2)要求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及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按照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方向,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間信用信息資源的共享機制,建設在線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采集、處理、交換;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

             (3)建立健全安全認證體系。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電子商務安全認證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密鑰、證書、認證機構的管理,注重責任體系建設,發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加密和認證技術;整合現有資源,完善安全認證基礎設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認證體系,實現行業、地方等安全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為社會提供可靠的電子商務安全認證服務。

             (4)建立并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體系。提高標準化意識,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抓緊完善電子商務的國家標準體系;鼓勵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和科研機構研究制訂電子商務關鍵技術標準和規范,參與國際標準的制訂和修正,積極推進電子商務標準化進程。

             3.信息產業部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作為《電子簽名法》的一個重要配套規章,《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2月8日以信息產業部部令的形式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是《電子簽名法》授權制訂、與《電子簽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門規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要認真加以貫徹執行。

             考慮到我國的電子簽名應用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電子簽名法》在有關對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境外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核準等方面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還須在今后實踐中進一步總結經驗,在配套管理辦法和制度中逐步加以體現。同時,《電子簽名法》在設立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的同時,考慮到我國電子認證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的情況,規定了政府部門有必要對電子認證機構實施有效的、適度的監管。明確授權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電子認證服務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

             信息產業部對貫徹實施《電子簽名法》高度重視。從2004年10月中旬起,信息產業部即開始了電子認證服務業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2005年1月28日,經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月8日以信息產業部部令形式正式發布了《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以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為主線,重點圍繞電子認證機構的設立、電子認證服務行為的規范、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等內容做出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對其它問題暫不涉及或者點到為止。

             《管理辦法》共8章43條。包括總則、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電子認證服務、電子認證服務的暫停和終止、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監督管理、罰則、附則。主要規定了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電子認證服務行為規范、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處置、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監督管理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管理辦法》是《電子簽名法》授權制訂,與《電子簽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門規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信息產業部將依照《電子簽名法》和《行政許可法》,建設統一的面向社會公眾的服務窗口和信息渠道,公布電子認證服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的具體條件、程序和辦法,為廣大認證機構及相關人員提供業務咨詢和培訓服務。信息產業部對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接受政府、社會和新聞媒體的廣泛監督,以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水平和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從而為保證《電子簽名法》的順利實施做出積極的努力和應有的貢獻。

             4.國家密碼管理局發布《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為貫徹實施《電子簽名法》,正確履行《電子簽名法》賦予的密碼管理職責,方便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規范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使用密碼的行為,2005年3月31日國家密碼管理局頒布了《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該辦法共十四條,主要規定了面向社會公眾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使用商用密碼,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的條件和程序,同時也對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的運行和技術改造等做出了相應規定。

             商用密碼是指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者安全認證所使用的密碼技術和密碼產品。《辦法》規定提供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商用密碼。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的具體形式為《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同意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使用密碼的,國家密碼管理局發給《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

             申請《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4個條件:具有符合《證書認證系統密碼及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由具有商用密碼產品生產資質的單位承建、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采用的商用密碼產品是國家密碼管理局認定的產品、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通過國家密碼管理局安全性審查。

             《辦法》要求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的運行應當符合《證書認證系統密碼及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對其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進行技術改造的,事先將具體方案報國家密碼管理局備案,事后向國家密碼管理局申請安全性審查,通過審查的方可投入運行。

             對于國家密碼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辦法》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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