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嵌入式軟件”是指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同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組成部分并且不能準確單獨核算軟件成本的軟件產品。
該通知自財稅[2005]165號文件發布之日2005年11月28日起執行。根據財稅[2005]165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更新時間: 2007-01-23 09:56:16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2535
據悉,“嵌入式軟件”是指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同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組成部分并且不能準確單獨核算軟件成本的軟件產品。
該通知自財稅[2005]165號文件發布之日2005年11月28日起執行。根據財稅[2005]165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