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并就有關問題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流轉稅問題
(一)企業自行開發、自行開發并生產或專門生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件產品,可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以下簡稱即征即退政策):
1、在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持有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軟件產品;
2、持有北京市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小組頒發的《軟件產品證書》的軟件產品;
3、根據國家有關部委下達的研制開發項目、任務書或計劃,研制開發、生產,并具備部級(含部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證書的軟件產品;
4、購買軟件產品的版權、使用許可權(指持有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權利轉移備案證書》或購銷雙方簽定的軟件使用許可權轉讓合同、協議的軟件產品)并自行生產的軟件產品。
(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軟件納稅人),兼營其他貨物或應稅勞務,或單獨計價的軟件產品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的,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通知條第(三)款規定,分別核算銷售額、銷項稅額;為準確計算應退稅款,軟件納稅人應單獨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軟件產品的當期進項稅額,對無法準確劃分的,應按以下順序確定:
1、按當期實際生產成本計算;
2、按銷售額比例法計算。
(三)軟件納稅人銷售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軟件產品,可按軟件產品的規定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下同)上單獨開具軟件產品的銷售額,或單獨開具發票。對軟件納稅人未按本規定開具發票的,其軟件產品應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申請即征即退政策的軟件納稅人,應如實填報《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一式二份。樣式附后,各局自?。?,并連同本條第(一)款所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審核確認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將《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一份留存備查,一份連同上述證明材料,一并退還軟件納稅人。
軟件納稅人新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新開業的軟件納稅人生產銷售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軟件產品,亦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核確認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當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局應加強對軟件產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審批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審核、報批制度。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軟件納稅人,其增值稅納稅申報、專用發票的使用,應加強管理和檢查。
(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軟件納稅人,其全部應稅貨物及勞務的應納稅款應及時足額入庫,并按月隨同納稅申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一式四份。樣式附后,各局自?。?。對軟件納稅人違反本款規定的,按照軟件產品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七)各局應按月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軟件產品辦理清算退稅手續。對軟件納稅人報送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審查核實后,各局主管征收部門、流轉稅管理部門、計劃會計部門各留存一份,退還軟件納稅人一份,并對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在其稅款入庫的次月底前,辦理退庫手續。
(八)軟件納稅人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退回的清算退稅款,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按財政部財會字[1995]6號通知規定,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外商投資企業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九)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已選擇按簡易計稅辦法繳納增值稅的軟件納稅人,按如下規定辦理:
1、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軟件產品征收率審核確認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的更換備案手續?!盾浖a品即征即退審核確認表》的具體更換備案辦法,由各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原則上應于1999年12月31日前獎上述更換備案手續辦理完畢。
2、軟件產品1999年10至11月份的應納稅款不再按規定稅率進行結算。自1999年12月份起,應按軟件產品所規定的稅率核算銷項稅額,并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同時可按軟件產品的規定稅率開具專用發票;對其1999年10月1日以后已按6%征收率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可退回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可于1999年12月31日前按軟件產品的規定稅率換開專用發票。
以上所稱1999年10、11、12月份,均指稅款所屬月份。
3、軟件納稅人在換開專用發票時,應在收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上注明“換開”字樣和原已開具專用發票記帳聯的會計憑證的填制日期和憑證編號,并依次粘貼在重新開具專用發票記帳聯后面(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記帳聯不得撕下,應與存根聯一并保存備查);軟件納稅人的上述換開專用發票行為,不再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4、按市局京國稅[1999]147號通知規定,暫按簡易計稅辦法繳納軟件產品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截止2000年1月31日仍未取得自行開發或自行開發生產軟件產品證明資料的,對其1999年7月1日以后按規定稅率計算少繳納的稅款補征入庫。
(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通知條第(四)款規定,對持有國家版權局所屬中國軟件登記中心開具給轉讓方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移認證證明》或國家版權局頒發給受讓方的《計算機軟件權利轉移備案證書》(復印件)的軟件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對未持有上述證明資料的軟件轉讓行為(包括受托開發軟件取得的收入)一律征收增值稅。各局應對所轄軟件企業進行清理檢查,對1999年10月31日前應征增值稅但已繳納營業稅的軟件轉讓行為,不再補征增值稅。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未持有上述證明資料的軟件銷售業務一律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所得稅問題
(一)對社會力量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準予扣除的單位包括企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資助單位應于每年的7月至12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一年度的資助計劃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下達《資助計劃立項確認書》(樣式附后,各局自?。?,在不超過審核確認的額度內,其實際發生的資助額可準予扣除。逾期不予辦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審批后30日內將審批資料報市局備案。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和京國稅[1998]169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審核確認非關聯關系。
(四)可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和軟件開發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軟件開發生產企業
擁有相應的生產設備和廠房;企業自行開發并生產的軟件產品的銷售收入,不低于本企業當年度銷售總收入的35%。
2、軟件開發企業
自行開發軟件的技術轉讓收入,應不低于本企業當年度總收入的50%;企業用于軟件開發的技術開發經費,不低于企業當年度總收入的5%。
3、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自領取北京市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小組頒發的《軟件企業證書》及相關資料,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符合軟件開發企業條件的,就企業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4、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外商投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審核表》(樣式附后,各局自印)。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對不符合軟件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條件的,就企業已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的工資,應按照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所得稅。
5、除市局京國稅[1999]147號通知條所列范圍內的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工資稅前據實扣除的辦法外,其他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工資稅前據實扣除的辦法。
三、市局京國稅[1999]147號通知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
1、《軟件產品征收率審核確認表》
2、《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
3、《資助計劃立項確認書》
4、《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審核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