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級代理商訴其“采取提供虛假信息、虛構終用戶的手段”,誘使其購入IBM 1300多萬元無法銷售的軟件產品
日前,據來自相關渠道的信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剛剛受理了一起軟件壓貨案。原告廣東某科技公司(下簡稱G公司),狀告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下簡稱IBM)“指使并縱容其銷售代表”,“采取提供虛假信息、虛構終用戶的手段,假意通過電子郵件安排產品配置”等方式,“誘使該公司不斷從IBM處購入大量根本無法銷售的軟件產品”,累計金額超過1300萬元人民幣。該公司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退賠其積壓的全部貨品。
被告IBM公司在知悉相關信息后,僅表示“對于已經進入法律審理程序的商業糾紛,IBM不作任何評論?!?
原告指IBM向代理商提供虛假信息
G公司的起訴材料稱,該公司原為IBM華南地區軟件產品的一級代理商。2002年,G公司與IBM簽訂了“IBM業務合作伙伴協議”,代理IMB公司Lotus、Tivoli等四大系列軟件產品。在2003年一年間,IBM為了追求銷售業績,把大量“虛假的、不真實的、不確定的”項目推薦給代理商,并通過電子郵件發出指令性命令——指定客戶對象、成本、售價及利潤空間,并要求代理商在其限定時間內完成下達指令。由于虛假客戶意向造成的訂單無法成功銷往下家,致使積壓在G公司庫存中的IBM軟件產品累計金額一度超過1600萬元。
G公司的起訴材料指出,在G公司向IBM指出該問題后,2003年11月,IBM同意G公司“將現有庫存進行一次更換”,即該公司可以根據與IBM達成的共同意見,用當前積壓的貨品換取新的軟件產品訂單。然而在IBM提供的總價值700萬元左右的換貨訂單中,終只有300萬元左右的產品成功銷售出去,至此,G公司仍有1300多萬元產品積壓在倉庫中。
G公司的起訴材料顯示,2006年4月,經多次協商后,IBM再次同意換給G公司價值30萬美元的新貨,以抵沖舊賬,作為換貨的條件,IBM要求G公司“永遠地免除IBM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一切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IBM欠我們公司1000多萬,拿30萬美元來就一筆勾銷了嗎?!還要我們豁免他們一切相關責任。”G公司負責人拒絕了IBM的第二次換貨,而雙方就產品積壓問題展開的一切交涉就此中止。直至日前,G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試圖以司法的途徑來解決與IBM之前的商業糾紛。
IBM稱原告所指與公司無關
據記者了解,IBM軟件產品代理商的正常經營模式是:IBM、總代理商或系統集成商根據用戶的實際需求,通過總代理向IBM采購產品,并進一步轉銷給系統集成商及客戶。在總代理實施采購前,為降低風險,需確定終用戶的真實性,并與下家(系統集成商)簽訂采購合同。
然而,G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在該公司與IBM的業務往來中,IBM銷售人員、銷售經理多次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G公司下達指令,要求該公司于限定的時間內,以指定的價格購入IBM相關軟件產品。并以簽署《承諾書》的方式保證,其要求G公司購買的產品能夠如期轉售給下家,并保證該公司所得利潤?!癐BM就用這樣的方法,誘使我們不斷從他們那里買進了大量根本沒法銷售的產品?!盙公司負責人表示。
對于G公司指出的《承諾書》的問題,在G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與IBM的協商會議紀要中,時任IBM大中國區軟件集團副主席的宋家瑜指出,“我公司任何工作人員沒有IBM公司蓋章簽字或授權簽字的函件與IBM公司無關”,上述簽署保證書的“行為僅代表IBM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而對于與G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IBM官方只是籠統地表示,“對于已經進入法律審理程序的商業糾紛,IBM不作任何評論。”
同類案例
甲骨文壓貨 代理商勝訴
2002年初,代理商和騰與軟件廠商甲骨文簽訂協議,和騰向甲骨文購買價值107萬元的軟件,并根據甲骨文的安排,準備將其轉售給四方機車車輛廠和實施方漢得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的當日,四方和漢得都沒有到場。
2004年10月,和騰就這一商業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包括:一,甲骨文以原價收回其授權和騰發售的應用軟件;二,甲骨文賠償占壓和騰資金的利息損失;三,甲骨文負擔訴訟費用。朝陽法院受理此案件,甲骨文當年的銷售人員(后已離職)作為證人出庭證明了事件發生過程。
朝陽法院判決解除和騰公司與甲骨文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簽訂的《指定終用戶分銷協議》;甲骨文返還和騰合同款1072118元;和騰退還甲骨文軟件產品;但駁回了和騰要求賠償占壓資金利息等其他訴訟請求。
前一級代理商起訴IBM誘其購入滯銷產品
更新時間: 2007-04-11 13:20:11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