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近,groklaw公布了IBM對SCO的合同主張的即決判決的動議和SCO反駁觀點。
由于IBM的動議逐漸清晰,所有一切終歸結到一個問題:IBM違背了現在SCO持有的合同嗎?
但是,法官要批準對即決判決的動議,他必須要認同事實是毫無爭議的,由于它們不是沒有爭議的,所有我認為所有IBM的律師必須知道有效的動議,即關于合同問題的動議,是不會成功的。
因此,關鍵的問題是他們為什么決定要法庭把時間浪費在這上面——就像普通讀者都知道的,因為SCO碰到了一個大案,所以我猜首先是他們在利用IBM的財力優勢讓SCO破產,然后他們要將關鍵問題從根本上曲解為事實。
下面是SCO提供的一些重要文件信息:
首先,IBM的觀點有所不同,但是標準的AT&T UNIX許可證協議明明白白地要求許可證的獲得者,必須保守其根據授權的UNIX軟件產品開發出的修改和派生產品所有部分的秘密。IBM開發了這樣一個派生產品——AIX,并在20世紀90年代末的時候通過并購Sequent計算機系統公司獲得了另外一個這樣的產品——Dynix/ptx,對此IBM并無異議。IBM對于向Linux開發(社區)貢獻或者提供了AIX和Dynix/ptx的數百項技術也不存在爭議。對合同條款的解讀不能支持IBM關于它開發的源代碼、方法和概念在被作為這些派生產品的一部分加入時不受保密條款限制的理論。
第二,盡管IBM與AT&T就標準的UNIX許可證協議的補充件達成了一致的,但是這些補充件都沒有允許IBM公開像AIX這樣的產品的源代碼,而IBM毫無疑義地將UNIX的源代碼復制到了AIX里。此外,正如AT&T的UNIX許可證協議明白無誤地所述,IBM與其達成的補充條款并不影響適用于Sequent的標準UNIX許可證協議的條款。SCO所提出有爭議的對Linux的大部分貢獻都是來自于Sequent的Dynix/ptx派生產品。
第三,除了由于協議中內容不明確而導致出現爭議的事實不受紐約法律的即決判決的約束,IBM精心挑選外部證據的行為也是不恰當的。IBM沒有理會很多目擊證人發過誓的證詞,這些人都是負責過UNIX許可證協議的談判、審查、解釋和執行幾十年的人,同期的文件也都與IBM及其經過挑選了的聲明人所持的立場相反。這些證據都突顯了IBM所依賴的證據的狹窄范圍,因而輕易就讓人推測出IBM所引述的證詞是不可信賴的。此外,雙方在簽署協議時各自的商業和經濟動機都如同SCO所解釋的那樣證實了協議的合理范圍——SCO的專家證人Gary Pisano所支持的證據,以及IBM退而表示事情與協議的不明確內容有關都是一種佐證。
第四,除了IBM的動議無法合理解釋相當數量的相關證人的證詞不一致,IBM所依賴的經過精心挑選的證人所提供的其他證詞也與IBM的觀點不符。
……(一些例子)
這些證據揭示出了一種模式,即證人都簽署了一些由IBM起草的聲明,從而無法真實地反映證人對有爭議的協議和事務的真實理解和意圖,或者證人先前給出的明顯有矛盾的證詞或者只不過是IBM有意忽略的有矛盾的同期文件。IBM起草或使用的聲明的澄清強調了需要由人來作出終結論,并從這些有爭議的事實中得出推斷結果。
第五,IBM關于“estoppel”和“減免”的觀點也受累于沒有明確無誤的協議條款、自相矛盾的外部證據、以及不合理的推斷。IBM進一步認為Novell有權而且確實通過20世紀90年代中期Novell與Santa Cruz簽署的協議來“免除”SCO的主張,但是這些交易的實質性的相關證據——包括協議及之后的補充件的條文,還有交易雙方主要談判人的證詞——都讓IBM的“事實”與觀點發生矛盾。例如,Chatlos和Bouffard都解釋了為什么IBM是錯誤的。
我想IBM肯定會予以反駁,但是他們沒有。他們似乎反而持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個是根據法律技術性提出的,另一個是根據自然正義得出的。
要從前者判斷,你必須是一個律師——但是你還是可以通過下面這樣一個極端的例子感受到IBM的觀點的大意:
根據紐約的法律,違反合同的法律訴訟時效是6年,這決定了SCO的合同主張。IBM公開透露被控不當使用與專利應用程序和產生的專利有關的RCU的材料是1995年公布的,這已經是在SCO提起訴訟之日的6年之前了,因此SCO與RCU有關的主張由于訴訟時效的緣故是無效的。
換句話說,他們認為由于他們以前擁有它,所以他們應該永遠都擁有它。
相反,自然正義的觀點很容易得到認同——下面一段簡要的聲明是我能夠在IBM的文檔庫里找到的他們不斷重復的一些東西。
如果IBM和Dynix不認為AT&T或其繼承者,而不是IBM和Dynix,擁有并有權控制IBM或者Sequent的原創產品,不論它們是不是對Unix System V的修改或者衍生產品,他們都不會對AIX和Dynix進行投入。
要注意的是這里提出的一個主要觀點是:如果IBM相信合同的條款適用于他們,他們絕不會打破這些條款;這只不過是另外一種辯解的美麗外包裝:IBM有權,如果不是法律義務的話,反對SCO,因為SCO聲明這些合同給予AT&T及其繼任者控制和擁有這些衍生產品的權利。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完全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只不過是對SCO立場的一個有意曲解。AT&T的合同授權IBM可以利用AT&T擁有知識產權的代碼做自己的用途,只要IBM支付許可證費且不向公眾公開任何原始的或者衍生材料。如果這樣的話,就不會存在超越知識產權的對任何事物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主張了。
如果合同上的補救措施是吊銷IBM使用(AT&T)知識產權的許可證,而且其結果能夠阻止IBM銷售或者從使用這些知識產權創造的產品獲益,那么對產品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擴展就是一個自然的曲解——但是這不會使其顯得不那么錯,在法律文件中將其作為觀點的基礎就會積累成為曲解。
所以如果這種使用在感情上是受到操縱的支持請求,那我們能夠相信IBM的律師是一群犯了新手才會犯的錯誤的愚蠢理論家,或是相信這是一個有意的戰略,專門針對潛在的陪審員、Groklaw的追隨者,以及在IBM公司里能夠讀到合同的任何人?——由于整個事件的從表面上看是對他們不利的,他們在法律上取勝的機會微乎其微,他們無法證明自己向別人公開的所有東西已經由其他人公開過了。
我想,IBM的董事會幾乎不可能在這件事上花去股民100億美元,這意味著IBM對合同問題的即決判決的(不可避免的)動議的撤回應該會為高層人士出面干預打下鋪墊:這要求整件事盡可能地從快、從靜和從簡解決。
就像我之前說過的,解決這個問題有一個自然的基礎,SCO可以以此撤銷起訴,IBM向SCO支付費用,讓其將所有剩余的Unix代碼向公眾公開——這樣能夠讓IBM在取得對Linux社區有價值的東西之后在這一領域里耀武揚威。(來源:ZDNET軟件)
SCO對IBM:針尖對麥芒
更新時間: 2007-04-11 13:24:45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