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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三十六問

      更新時間: 2006-06-13 19:11:51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1126

             一、問:中國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于2006年2月28日頒布,這個《管理辦法》與歐盟在2003年2月發布的RoHS指令有何異同?
             答: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處有四個方面:
             (一)都是法律規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為實現電子電氣類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三)都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樣的,都是六種: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處有六個方面:
             (一)中國的《管理辦法》無需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但歐盟的RoHS指令無直接約束力,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二)中國的《管理辦法》調整對象為電子信息產品,歐盟的RoHS指令調整對象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氣設備;歐盟RoHS指令的調整對象范圍比中國的《管理辦法》要更寬、更多。
             (三)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歐盟的RoHS指令將WEEE指令中的八大類產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對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產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四)中國的《管理辦法》將于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時間尚未確定;歐盟的RoHS指令的時間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所以,歐盟的RoHS指令實施時間要比中國的《管理辦法》早。
             (五)中國的《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歐盟的RoHS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六)中國的《管理辦法》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了“兩步走”方式,步,在《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僅僅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信息;第二步,對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然后要經過強制認證(3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而歐盟的RoHS指令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聲明”的方式,但歐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聲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質的達標。
             二、問: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如何判斷一些應用了電子信息技術的產品是否屬于電子信息產品;企業如何根據《管理辦法》章《總則》第3條“電子信息產品”的定義去判斷自己的產品是否是“電子信息產品”?
             答:我們在《管理辦法》頒布時公布了一個按中國國家統計局確認的電子信息產業分類目錄編寫的“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這是一個電子信息產品的細目及其釋義,有了這個細目和釋義后,業內的每一個生產者就可以方便地“對號入座”,可以確認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否屬于“電子信息產品”范疇了。目前這個“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刊登在信息產業部的網站上。
             三、問:《管理辦法》中沒有任何類似于歐盟RoHS指令一樣的關于豁免的條款及豁免的方法,這是為什么?
             答:歐盟RoHS指令首先將所有直流電1500伏特以下、交流電1000伏特以下的電子電氣產品全部放入約束的范圍,然后就其中“技術尚不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的產品進行“豁免”,歐盟的“豁免”不是無限期的;但《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用了“目錄管理”的模式,與歐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辦法》設置了一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這個目錄一開始是空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技術上已經成熟、經濟上尚可行”的實現了有毒有害物質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標準的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不放入目錄就意味著暫時被“豁免”。因此,《管理辦法》不需要、也沒有設置關于豁免內容的條款。
             四、什么是目錄管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錄管理是《管理辦法》確定的有別于歐盟RoHS指令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標對象是所有現在已知含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當確認其中某類產品已經實現產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經確認替代難以實現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標準,對相關行業來說已經實現了“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則該類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中,實行3C認證。“目錄”的形成過程將是漸進的,目錄的形成過程將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關企業意見,專家評估等。目前,我們已經起草了一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序規定》草案,希望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范化。目錄制定程序問題要先予以確定,然后才會進行什么產品會進入目錄、何時進入目錄問題的研究。
             五、問:《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為“兩步走”,請具體闡述一下。
             答:《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過程的確是分為“兩步走”。“步”是,在《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生效)時,所有進入市場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僅僅被要求進行“明示”:即采用貼標識或寫在產品說明書里的方式,告訴你的下游用戶(消費者),在你的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和在廢棄時可否回收利用等;此時,對這些產品,并沒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當你的產品進入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重點管理目錄時,你的產品要么是做到了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達到了限量的標準,這些要經過嚴格的3C認證的合格判定才可以進入市場。
             六、問: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似乎所有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都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的強制認證,但認證過程在《管理辦法》中又沒有明確,不知道認證會不會增加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的負擔?
             答:由于《管理辦法》對電子信息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制與禁止采用了“目錄管理”模式,因此,只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才會被進行3C認證,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生效)時,沒有進入“目錄”的產品并不需要進行3C認證。由于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企業將會有足夠的時間做好相關的準備。對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3C認證必然會增加生產這類產品的成本,這是毫無疑義的,但對所有企業來說都是一樣的,中外企業、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都是一樣要求的。
             七、問:《管理辦法》2006年2月 28 日就頒布了,它將于2007年3月1日開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制與禁止的實施期限還沒有時間表。這里出現了三個時間,請問這三個時間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辦法》的頒布時間是指正式發布的時間,從這天開始不再進行征求意見和修改了;施行時間是《管理辦法》法律生效的時間,從這開始,除了關于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有關規定未開始執行,其他的規定都開始執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時間目前還沒有時間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由信息產業部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發布被列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電子信息產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期限。”因此,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時間在《管理辦法》中并未確定。
             八、問:從《管理辦法》的內容安排可以看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和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將成為《管理辦法》的兩個重要支撐。有關目錄的問題前面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但有關標準的制定情況介紹得不多。請介紹一下標準制定的進展情況。
             答:我部已經在2004年啟動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工作。我們的思路是:積極跟蹤、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完成國標委委托的起草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序國家標準的任務;制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目前,我們已經派員積極參與了國際IEC/TC111的活動,在國標委的統一協調下,牽頭組織了中國對應TC111的WG3的一個技術委員會(目前暫稱為中國WG3工作組);組建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序國家標準工作組的工作已經完畢;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工作組已經在2004年10月組建完成,已經開始了制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標準、檢測標準、無鉛焊接標準、認證與標識標準的工作。目前,已經立項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有八個:其中有《電子信息產品中有害物質限量技術要求》、《電子信息產品中限用物質的檢測方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和五個關于無鉛焊料的標準。目前,前三個標準的制定進展較為順利,已經完成了送審稿,擬提交部專門管理標準的技術基礎辦公室進行審定,之后將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將提交部長專題會審議,才可以發布。標準發布后,企業依照《管理辦法》進行準備才能有所依據。由于標準的制定程序較多,時間較長,一時半時難以出臺,所以,我們延長了《管理辦法》的生效時間。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過程一是非常“標準”、規范,我們嚴格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標準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開、透明,標準組的大門是敞開的,標準組初成立時僅有二十多家企業、單位,目前已經有九十多家企業、單位;三是標準的制定也盡量去和國際標準接軌,力爭“等同采用”,由于國際標準目前僅僅處在草案提出的階段,出臺尚待時日,所以,我們是通過跟蹤、參與,了解信息,力爭使我們的行業標準具有“高起點、與國際標準看齊”的特點,使得其在將來可以順利地轉換為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
             九、問:《管理辦法》規定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在滿足工藝條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環保的方案,那么對于產品設計和生產有無硬性措施?
             答:《管理辦法》對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導入了一個環境友好型產品設計和生產的理念。對產品的設計和生產提出了兩點前提條件:一是依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二是滿足工藝要求。不能只考慮無毒無害,必須以現實的技術和工藝為基礎,在確保工藝、性能的前提下,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這個規定只是倡導性的,并無硬性措施。
             十、問:電子信息產品的定義中的“家用電子產品”是否包括傳統意義的“白家電”和“黑家電”?
             答:傳統意義的“白家電”主要指冰箱、洗衣機、空調等家用電器產品,“黑家電”主要是指電視機、收音機、激光視盤機、音響等家用電子產品。目前為止,“白家電”仍未被國家統計主管部門認可為“電子信息產品”,因此,《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是電子信息產品,其中的“家用電子產品”指的是通常意義上的“黑家電”,不包括“白家電”。雖然“白家電”整機不屬于電子信息產品,但部分“白家電”的組件卻是電子信息產品,這些組件按照B2B的方式直接供貨給整機生產商的時候不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但這些組件單獨作為商品銷售的時候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十一、問:歐盟RoHS指令只是針對終端產品,《管理辦法》監管的對象是否也是僅針對終端產品?是否包括供應鏈上所有的產品?
             答:《管理辦法》監管的對象包括供應鏈上所有的產品。盡管電子元器件產品和電子材料產品不是終端產品,但這些產品中同樣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同樣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因此,我們同樣應該將這些產品作為我們《管理辦法》的監管對象。歐盟的RoHS指令中盡管沒有這些產品,但對終端產品的要求通過產業上下游供應鏈的關系,間接將要求傳遞給了電子元器件產品和電子材料產品。因此,與歐盟的RoHS指令相比,我們的《管理辦法》只是將產品范圍規定得更明確而已。
             十二、汽車內的一些電子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監管對象?
             答:專門為汽車生產配套按照B2B方式(Business to Business)供貨給汽車生產者的電子產品不屬于《管理辦法》的監管對象,但是按照B2C方式(Business to Consumer)單獨出售的可用于汽車行業的電子信息產品屬于該法規的監管對象。
             十三、問:“雷達”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
             答:在中國,雷達屬于電子信息產品,因此,雷達產品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
             十四、問:維修配件和整機包換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
             答:2007年3月1日之后生產的維修配件和整機產品不管是用來維修的,還是用來單獨銷售的都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2007年3月1日之前生產的用于維修的配件和包換產品,在2007年3月1日之后如果僅用于對已售產品的維修和包換,則不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但如果作為單獨的商品出售則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
             十五、問:如何理解《管理辦法》第三條設置“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答:《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當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只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除外)六種,和歐盟RoHS指令一致。《管理辦法》第三條設置“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中國法律規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是中國的法律語言,與歐盟RoHS指令第五條“適應科學和技術進步”所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對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除了上述六種有毒有害物質以外,可能會發現有別的物質也對人體和環境造成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就是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做準備,以便進行相應修改。
             十六、問: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確定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審批?
             答: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特指環境質量安全的期限,僅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不致發生外泄從而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   環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為了對消費者和制造商負責以及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規定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進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慮到企業對自己生產的產品比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產品合理而科學的環保使用期限。企業制定自己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長,將承擔的責任時間要長,如果制定的期限短,則失去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企業必須客觀、科學地制定自己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對于超過環保使用期限的產品應該進入廢棄環節,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否則將可能發生有害物質的泄漏或滲透。當然,環保使用期限是在產品正常環境下的環保使用期限,而非極端環境下的環保使用期限。
             在中國,與信息產業有關的行業協會有幾十個,幾乎涵蓋了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每個協會對本行業產品的平均技術有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同時又是代表整個行業,而非某一個企業,因此,由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信息產業部鼓勵這些行業將制定的安全使用期限到信息產業部備案,主要是為了便于了解行業的整體情況以及實現對行業的監管。
             環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審批。
             十七、問:如果產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換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如鉛酸蓄電池等),且該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遠低于產品的其他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定義并標識整個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況下,整機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該產品中環保使用期限短的部件的時間期限為準。但對于上述情況,則可以將那些需定期更換的部件除外來計算整機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十八、問:《管理辦法》是否涉及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問題?
             答:《管理辦法》的一個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便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調整的行為是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對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回收、處理、再循環利用等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支撐《管理辦法》的標準,這些標準的內容同樣不涉及規范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行為。
             十九、問: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不受歐盟RoHS指令的約束,但卻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是否中國的《管理辦法》更加嚴格?包裝材料是否包括說明書及其包裝物?
             答: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也是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污染環境的一個重要因素,必須對其進行高效地回收、處理、再利用,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歐盟的RoHS指令中雖然沒有關于對產品包裝物規定的要求,但是歐盟有一部專門針對包裝物的指令。因此,并非歐盟對電子電氣產品的包裝物不做要求,而是要求更嚴。中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電子信息產品的包裝物,因此,在《管理辦法》中有必要對產品的包裝物作出一些相關的環保信息聲明的規定。電子信息產品的說明書及說明書包裝物也是《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
             二十、問:電子信息產品及其包裝物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是否可以一起自我聲明?
             答:《管理辦法》要求對產品和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都應該進行標注、聲明,但并不是一起進行聲明,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在包裝上進行標注;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是在產品上(或說明書)進行標注。
             二十一、問:企業是否可以在企業網站上進行自我聲明?
             答:為了便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被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減少拆解、處理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管理辦法》規定生產者、進口者應該在電子信息產品上標注相關的環保信息,包括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標識等。由于體積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標注的,可以在說明書中注明。至于在企業網頁上進行說明,我們在相關標準中并未做出規定,因為目前我國的互聯網用戶率以及普及率還比較低,因此這種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費者或廢棄產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時了解相關信息。在網頁上對產品進行相關環保信息說明目前只能是一種補充或輔助的手段。
             二十二、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進行相關標注,“投放市場”是什么含義?是指新上市的產品(新型號)還是包括老產品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生產的單個產品?如果是指新型號,則老產品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繼續賣而不需改造。如果指單個產品,則已經上市的老產品必須在2007年3月1日前完成調查,并按本辦法標注有毒物質。對廠家而言,不同解釋的后續工作完全不同,差異很大。
             答:《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包括新型號也包括老型號的產品進行銷售活動,包括零售、批發以及用來維修的產品,都要進行標注。“投放市場”是指銷售。
             二十三、問:歐盟在頒布了RoHS指令之后又頒布了一個委員會決議,規定了電子電氣設備中含有的有害物質的濃度,限量標準是否比歐盟的要求更嚴格?
             答:歐盟在頒布RoHS指令之后頒布的委員會決議規定在均質材料中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的允許含量是0.1%wt,鎘的允許含量為0.01%wt。作為對《管理辦法》的支撐,正在制定中的限量標準對有毒有害物質的允許濃度的規定采取了與國際接軌的基本原則,因此,濃度限值不會比歐盟更加嚴格,而是基本一致。
             二十四、問:電池是否受《管理辦法》的約束?
             答:雖然歐盟RoHS指令不包括電池,但歐盟有專門的電池指令。在中國,電池屬于電子信息產品,所以,電池受《管理辦法》約束。
             二十五、問:來料加工企業和進料加工企業是否都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答: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然后出口的行為。出口產品和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辦法》的約束的。
             進料加工則不同,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后進入國內市場進行銷售,從國外進口的原料、零部件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十六、問:用于研發和測試的樣機、模型是否需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標注?
             答:用于研發、實驗和測試用的測試機、樣機或模型僅僅用于展覽、測試研發,因為不涉及銷售或“投放市場”的行為,所以不需要進行相關環保信息的標注。
             二十七、問:關于可否回收利用的標識如何進行?
             答:任何電子信息產品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可以回收的,具體的標志方式詳見即將發布的標識標準。
             二十八、問: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是否屬于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敘述的產品?
             答: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是對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所作的解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的產品肯定可以在“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中見到,不是所有在“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里列出的產品都會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
             二十九、問:整機產品如何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檢測?
             答:對于整機產品,檢測方法標準有對于整機產品拆分的要求,將整機拆分為均質材料和檢測單元后,即可進行化學分析檢測。
             三十、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哪項較嚴格?
             答:一般而言,在標準采值的嚴格程度上,企業標準往往嚴于行業標準;行業標準往往嚴于國家標準。在行業標準先于國家標準出臺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行業標準;但是當國家標準出臺后,行業標準將自動作廢,企業應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在國家標準出臺后才出臺的,往往是為達到對國家標準進行必要的補充的目的,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同時采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十一、問:關于產品認證中國與國外是否互認可?
             答:關于強制認證,如果某外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簽署有認證機構之間互認的協議,則中國政府一定承認該國認證機構的認證,否則,將不會承認。
             三十二、問: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情況,第三章罰則是否界定處罰款項和停產停售情況?
             答:《管理辦法》第三章主要是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相關規定的處罰規定,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處罰額度。處罰的對象包括單位、個人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執法主體包括各級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主管部門。這些執法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單位、個人及相關人員依照本部門相關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三十三、問:《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機產品生產者具有良好的綠色管理體系,但是如果整機產品由于供應鏈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該法規的要求,那么是整機產品生產者還是元器件供應商負這個責任?
             答:如果整機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由整機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如果元器件作為單獨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元器件的生產者要負責任。
             三十四、問:在電子信息產品進入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之前,需要加貼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的環保信息標志。那么對于為加貼這些標志而提供的一些國際檢測實驗室的檢測報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對于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加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等相關環保信息,產品生產者加貼標識可以對產品進行檢測也可以不檢測,如果產品生產者對自己的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很清楚,則不需檢測即可貼標志,如果不清楚則需要進行檢測,不管在哪里進行檢測,只要標志及相關環保信息正確、相符即可。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保留對電子信息產品是否加貼標志及是否標志正確進行市場監督檢察的權利。
             三十五、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按照《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及要求》加貼標志,是否整機產品和元器件產品都需要貼標志?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重點管理目錄中后,是否整機產品和元器件都必須加貼3C的標識?
             答: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對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情況、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進行披露,但是否要采用加貼標志的方式、整機與部件在標注時如何協調,這些問題已經在《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中作了妥善安排。
      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重點管理目錄中后,那么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標準的規定,但整機產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時加貼3C的標識要看是誰進入了目錄,如果是整機產品進入了目錄,則只有整機產品要加貼3C標志。
             三十六、問:《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是中國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慣例,不對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網上有很多英文翻譯稿,有些翻譯得很不錯,可供需要英文譯稿的讀者參考。但如果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有歧義,則應以中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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