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國家廣電總局就移動電視的推廣問題下發文件,稱在沒有統一的技術標準之前,未經批準,各地不得擅自進行移動電視試驗或開展業務,相關的技術標準及暫行技術要求將于近期發布。
廣電總局在《關于規范移動數字多媒體廣播技術試驗的通知》中指出,各地通過廣播電視覆蓋網可以開展移動數字多媒體廣播業務,但相關技術應用尚處于起步階段,要先進行試驗、確定標準后,再進行推廣發展。
據悉,廣電總局在北京、上海、廣東三地技術試驗的基礎上,正組織制定地面移動數字多媒體廣播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暫行技術要求,并將于近期頒布。
《通知》指出,對于移動數字多媒體廣播技術,要按照自主創新的原則,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技術體制,制定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由于移動數字多媒體廣播面向的是流動人群,必須統一技術標準、支持全國漫游、方便用戶接收。
廣電總局表示,對于移動數字多媒體廣播技術一定要加強管理,未經批準,各地不得擅自進行試驗或開展業務。要嚴格執行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頻率規劃。
此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占用廣播電視頻率、通過衛星或地面無線覆蓋網傳輸數字多媒體廣播業務,不得擅自停止傳送現有正在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而開辦數字多媒體廣播業務。
此次廣電總局所說的移動電視,主要是指各地廣電系統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向手機、PDA、MP3、MP4、數碼相機、筆記本電腦等多種小尺寸屏幕便攜式終端提供廣播電視節目和信息服務。
國家廣電總局發文 嚴禁各地擅自推廣移動電視
更新時間: 2006-05-01 10:57:23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