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協議書約定,雙方確認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自2008年1月18日已經解除;雙方均放棄《戰略合作協議》解除時間、解除原因、履行中是否存在違約、損害賠償等所存的主張和爭議,并就履行《戰略合作協議》所存的任何爭議達成互諒了結;飛普公司無需再支付原本應返還拓邦電子子公司汽車電子公司的質保金,總額288.24萬元,汽車電子公司此后僅提供維修或同規格換貨的質保服務,不再承擔退貨等其他質保義務;從解除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飛普公司向汽車電子公司采購的某些型號HID電子鎮流器產品享受優惠價格,汽車電子公司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保證每月向飛普公司供應的產品不少于一定的數量。
拓邦電子表示,免除飛普公司288.24萬元質保金的返還義務,將對公司當期利潤造成相應金額的損失。這是因為,2009年8月12日前,飛普公司向汽車電子公司采購的某些型號HID電子鎮流器產品享受優惠價格;另外,飛普公司是目前汽車電子公司HID大燈控制器產品在國內的客戶,隨著戰略合作的解除,針對該客戶的銷售利潤會有較大減少,但不會對公司本年度的經營構成實質影響。《戰略合作協議》解除后,汽車電子公司可以開拓飛普公司以外的其他客戶,從長期看,更有利于公司發展。拓邦電子還表示,汽車電子公司將在本年度加大銷售力度,盡量彌補該損失。